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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冷有与被执行人吴*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有与被执行人吴*债务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1997年3月27日作出的(1997)深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冷有于1998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给付债务款244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人冷有与被执行人吴*双方和解,2009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冷有申请撤销(1997)深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对被执行人吴*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深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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