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苗**诉被告李**债务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苗**诉被告李**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她是卢氏县城关镇药城西门41620588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的店主,2012年9月,被告人到她投注站以记账方式购买彩票若干张,共计2860元,但未结账,当时写下清单一份,事后,他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彩票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实情,对于原告所起诉的内容,他并不知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李**签字的便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2860元的事实;2、证人张**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彩票投注站欠账购买彩票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便条”上的签名属实,但并没有欠原告彩票款,该“便条”上面的签名是其他用途的签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证人与原、被告均非亲属关系,亦无利害关系,证言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9月份,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卢氏县城关镇药城西门41620588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买彩票,采用记账方式购买彩票多注,共计价款2860元,写下便条一张,注明购买彩票次数及金额,被告在便条下签名“李**”,当时该彩票销售点的值班店员是张**,现原告诉至来院,要求被告支付2860彩票款及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彩票投注站以记账的方式购买彩票,在购买彩票的流水账单后面签名,是对上述购买彩票所欠金额的认可,又有经手店员张**的证人证言加以认证,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辩称对本案事实不知情,但庭审中又对其签名予以认可,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下欠原告2860元彩票款的事实,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苗**欠款28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