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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18日作出(2001)新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于200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方**于2002年1月31日偿还了欠款2万元整,下余欠款2.9万元方**表示愿在2002年2月10日前付清,双方遂达成了和解协议,方**之姐方玉风做全额担保,并用其在红旗机械厂玉龙汤开发区房产一套提供抵押担保。和解协议后,方**未履行其和解协议,申请人遂申请追加担保人方玉风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02年6月10日召开听证会,经过听证认为:申请人陈述事实属实,且有还款计划及方玉风的担保书及方玉风提供的购房证在卷佐证,故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方玉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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