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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崔**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崔**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被告借其5万元,至今不还,要求被告偿还现金5万元。

被告崔**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30日被告崔**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借原告张**人民币5万元,当时约定半年还,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因被告经济紧张,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1998年7月2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1999年底还清本金,于2000年6月前支付利息,月息2分。后原告仍索款未果,于2001年12月20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还款计划原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借原告现金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张**偿还欠款5万元。逾期支付,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10元由被告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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