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限公司与中**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司)、广东长**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与被上诉人中**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广东**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业**司、长**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业**司的法定代表人莫开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长**司的委托代理人康恕,中**学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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