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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瑞**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瑞安**任公司(以下简称:典**)为与被告曹*、陈*、曹**当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典**的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被告曹*、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典当××诉称:2008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曹*、陈*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瑞永丰*2008第4-003号的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曹*、陈*以其自有的二宗房产[一宗新房坐落于瑞安市××桥五林村××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瑞安**桥镇字第0001930号;二宗旧房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林村西街东路,房产证号为瑞安**桥镇字第0002363号]作为当物,向原告典当借款15万元;典当期限自2008年4月7日至2008年4月26日止;每月的利息、综合服务费分别为典当金额的0.918%、2.7%,综合服务费按月支付并采用预付方式支付;如逾期还款,除应支付当金本息、综合服务费外,还应支付每日典当金额的0.05%作为违约金。同日,被告曹*、陈*又与原告签订承诺书,并承诺除支付典当本金、综合服务费、利息、违约金外,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出借15万元,并由被告曹*向原告出具当票一份。2008年4月25日、2008年5月18日2008年6月7日、2008年7月7日、2008年8月6日、2008年8月27日,被告曹*、陈*委托被告曹*先后与原告办理续当手续6欠,续当期限至2008年9月15日。续当期满,被告方没有办理续当或绝当手续,也没有办理回赎手续。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偿还当金。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曹*、陈*、曹*共同偿还当金15万元,支付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综合服务费(每月按当金的2.7%计算),自2008年8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每月按当金的0.918%计算),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当金的0.05%计算),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代理费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曹*辩称:借款属实,但我没有收到借款,且没有进行续当。

被告曹*辩称:这两间房屋是没有土地证的,我朋友蒋*说可以帮我们办土地证。后来有一天叫我到瑞安,说要用我哥的房产证去典当,并说他在典当××里有朋友认识,没有土地证也可以典当。我告诉我哥,我哥哥看在朋友关系上就去典当××签了合同,典当来的钱借给我朋友蒋*使用。后来时间到后,我去找蒋*和典当××要土地证,蒋*说让我先把利息交了,我就去交了利息,并在续当凭证上签了字,前面几次都是我交的,有几次我没有签字。只有最后一次是蒋*交的,蒋*怕我不放心,还打了张欠条给我。

被告陈*未作答辩。

原告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书,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曹*、陈*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三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三被告身份情况;被告曹*和被告陈*的结婚证一份,证明被告曹*、陈*系夫妻关系。

3、瑞永丰某2008第4-003号典当合同、瑞扬房估第(2008)024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承诺书、同意抵押声明某、具结书、瑞安**桥镇字第0001930号房产证、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场桥字第0002363号房产证各一份,证明曹*、陈*以其所有房产向原告典当借款150000元及双方对各费率、违约责任的约定。

4、当票一份、领款凭证一份、续当凭证六份,证明双方对各费率约定,以及被告曹*已收到当金15万元,续当至2008年9月15日。

6、民事代理委托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支出代理费8000元。

原告典当××当庭提交一份2009年2月9日制作的续当凭证,证实典当合同已经续当至2008年12月15日。

被告曹*、曹*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被告曹*在庭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曹*、曹*向典当××借款经过及典当款15万元由曹*借给其朋友的事实。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曹*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但提出领款凭证签字时内容为空白,续当凭证与其无关,他没有办理续当。被告曹*对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陈*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7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8中证人李某某有关被告曹*、陈*曾到典当××进行典当借款的陈**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曹*、陈*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瑞永丰*2008第4-003号的典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曹*、陈*以其自有的二宗房产[一宗新房坐落于瑞安市××桥五林村××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瑞安**桥镇字第0001930号;二宗旧房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林村西街东路,房产证号为瑞安**桥镇字第0002363号]作为当物,向原告典当借款15万元;典当期限自2008年4月7日至2008年4月26日止;每月的利息、综合服务费分别为典当金额的0.918%、2.7%,综合服务费按月支付并采用预付方式支付;如逾期还款,除应支付当金本息、综合服务费外,还应支付每日典当金额的0.05%作为违约金。同日,被告曹*、陈*又与原告签订承诺书,并承诺除支付典当本金、综合服务费、利息、违约金外,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出借15万元,并由被告曹*向原告出具当票一份。

典当期届满后,被告曹*先后于2008年4月25日、2008年5月18日2008年6月7日、2008年7月7日、2008年8月6日、2008年8月27日,与原告办理续当手续6次,续当期限至2008年9月15日。后原告又于2009年2月19日出具一份续当凭证,续当期限至2008年12月18日。共支付综合服务费及利息合计36579.9元。续当期满,被告方没有办理续当或绝当手续,也没有办理回赎手续。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偿还当金。

本院认为,参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原告典当××与被告曹*签订的典当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典当期限、续当期间的利息、综合服务费及逾期期间的综合服务费、利息及违约金超过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明显过高,本院调整为以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超过部份不予支持。被告曹*、陈*已经支付的综合服务费、利息应当予以扣减。被告曹*、陈*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负的债务,一般应按共同夫妻债务处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理费,虽被告曹*、陈*在交付原告的承诺书中明确表明愿意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原告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委托合同,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实际支出该费用的相关发票作为依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曹*并非当户,非典当合同的债务人,原告要求被告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参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曹*、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瑞安**任公司当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自2008年4月7日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36579.9元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瑞安**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5元,申请诉讼保全费4444元,共计6969元,由原告瑞**任公司负担369元,被告曹*、陈*共同负担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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