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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有限公司与刘*、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李**、刘*、庄**、包头市**责任公司、侯**、许**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9527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9527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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