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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杨**、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湖**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杨**、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同时向原告湖**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湖**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董**、杨**、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在人民法院通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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