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甘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20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