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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与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签订《广告发布框架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拥有经营权的媒体投放其广告,并于每次实际投放时再签订广告执行合同、排期表对具体广告内容、发布位置等予以确定,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此后在合同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共签订多份《XX广告执行合同》、《XX广告排期表》及补充协议,金额共计8152637元(人民币,下同)。原告按约履行了上述合同的广告投放义务,被告至今尚欠广告费1,719,125元未付,且对原告的多次催收行为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1,719,125元、违约金515,737.50元。审理中,原告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1,719,12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60天。后原告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调整为以1,719,125元为本金,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因原、被告双方相互提供服务,根据被告计算,并不结欠原告款项,相反原告尚欠被告款项;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履行合同存在瑕疵,被告投放的广告应按有效点击数计费,但原告通过软件刷广告点击量存在欺诈;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署《XX广告发布框架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为原告的广告代理商,由被告通过自有销售渠道,销售原告用于合同项下合作的媒体资源;合同有效期3个月,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即2012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终止;双方在进行每次网络广告投放前,应根据实际投放情况,另行共同签订广告执行合同和/或排期表,明确具体的广告主及其产品名称;双方每自然月初共同核对上月投放情况及相关账款总额,于次月5日就一式二份之对账单盖章确认并各自归档,如有投放排期跨月度执行的,以该排期当月实际投放量进行核对及确认,原告应在双方完成上述核对确认及归档工作5个工作日内就对账单下所有款项向被告开出相应金额的广告业发票;被告应自收到广告业发票之日起30天内,按发票载明金额向原告付清相应款项;被告未按约付款的,每迟延付款一天,原告有权按照迟延付款额5‰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合同另载明CPM的定义为每千次印象数成本,指广告主为它的广告显示1,000次所付的费用。

在上述合同签订前后,原、被告签订28份《XX广告执行合同》(以下简称《执行合同》)及相应的《XX广告排期表》(以下简称《排期表》)。各份《执行合同》约定的内容除“广告内容”外,其余条款基本相同,各份《执行合同》均约定:原告应当按合同的具体规定(包括广告类型、广告位置、发布期限、投放数量等)为被告投放合同项下的广告;如被告就原告对广告内容的执行存有异议,须在异议内容投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原告提出,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被告就原告对广告内容的执行予以确认;被告应在附件所附《广告执行单》中列明的广告投放结束日期后30日内就约定的广告投放费用总额向原告约定账号付清款项;原告应在被告支付广告投放费用总额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发出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若未按规定日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的5‰的滞纳金。《执行合同》相对应的《排期表》载明被告应于特定日期前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被告如对广告投放情况存有异议,应在特定日期前以书面方式向原告提出,否则视为广告已完全按照主协议及执行单的约定发布。《执行合同》及《排期表》中的计价单位均为CPM或天数。

原、被告另就2012年10月31日签订的一份《执行合同》,于2012年11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同时签署《排期表》一份(表格1第17项)。原告另提供无对应《执行合同》的《排期表》四份,所载内容与上述《排期表》基本相同(表格1第18、20、26、27项)。本案所涉33份《排期表》所载付款期限及异议期限详见表格1。

2013年2月21日,原、被告签署《结算确认函》,对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的广告业务进行结算,除4,562元的一笔业务,审理中双方确认原告已另案主张外,其余与表格1中第28项至第33项所列广告费用相同,付款期限均列明为2013年2月28日。

表格1《排期表》载明广告

序号

发布日期

媒体

广告费用

付款期限

异议期限

1

2012.10.1-2012.10.31

酷*

72,000

2012.11.30

2012.11.3

2

2012.10.9-2012.10.31

盛大文学背弹

779,416

2012.11.30

2012.11.30

3

2012.10.9-2012.10.31

盛大视频联盟

427,060

2012.11.30

2012.11.30

4

2012.10.1-2012.10.31

快播

150,000

2012.11.30

2012.11.3

5

2012.9.24-2012.9.29

XX、盛大视频联盟

258,900

2012.9.21

2012.10.29

6

2012.9.27-2012.9.30

XX、盛大视频联盟

150,005

2012.10.30

2012.10.30

7

2012.10.2

酷六、瑞得天成

17,550

2012.11.2

2012.11.2

8

2012.10.12-2012.10.31

快播

90,000

2012.11.30

2012.11.3

9

2012.10.1-2012.10.31

瑞得天成

115,000

2012.11.30

2012.11.3

10

2012.10.1-2012.10.31

酷*

97,250

2012.11.30

2012.11.30

11

2012.10.24-2012.10.26

XX

36,000

2012.11.26

2012.11.26

12

2012.11.1-2012.11.30

盛大视频联盟

468,000

2012.12.31

2012.12.31

13

2012.11.1-2012.11.30

盛大文学背弹

1,352,048

2012.12.31

2012.12.3

14

2012.11.1-2012.11.2

盛大视频联盟

30,770

2012.11.30

2012.11.30

15

2012.11.1-2012.11.30

酷六、方格子

443,000

2012.12.30

2012.12.5

16

2012.11.1-2012.11.30

酷六、方格子

144,000

2012.12.31

2012.11.30

17

2012.11.1-2012.11.30

酷六、方格子

172,400

2012.12.31

2012.12.5

18

2012.11.6

盛大视频联盟

8,000

2012.12.31

2012.12.3

19

2012.11.22-2012.11.23

快播

43,000

2012.12.23

2012.11.30

20

2012.12.1-2012.12.31

盛大文学背弹、XX

1,421,288

2013.1.31

2013.1.5

21

2012.12.1-2012.12.31

盛大视频联盟

542,000

2013.1.31

2013.1.7

22

2012.12.1-2012.12.31

酷*

265,000

2013.1.31

2013.1.5

23

2012.12.1-2012.12.31

酷*

248,000

2013.1.31

2013.1.5

24

2012.12.1-2012.12.31

酷*

93,000

2013.1.31

2013.1.5

25

2012.12.5-2012.12.27

盛大视频联盟

52,000

2013.1.31

2013.1.3

26

2012.12.6-2012.12.7

XX

38,500

2013.1.7

2012.12.12

27

2012.12.11

盛大视频联盟

7,700

2013.1.11

2013.1.16

28

2013.1.16-2013.1.23

酷*

5,400

2013.4.23

2013.1.23

29

2013.1.1-2013.1.31

XX

166,950

2013.2.28

2013.2.3

30

2013.1.9-2013.1.12

XX

118,800

2013.2.13

2013.1.16

31

2013.1.1-2013.1.21

盛大视频联盟

75,600

2013.2.28

2013.1.27

32

2013.1.1-2013.1.31

盛大视频联盟

168,000

2013.2.28

2013.2.5

33

2013.1.1-2013.1.10

盛大视频联盟

96,000

2013.2.28

2013.1.17

合计

8,152,637

审理中,原告确认收到被告的已付款为6,433,512元,被告尚欠1,719,125元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XX广告发布框架合同》1份、《执行合同》28份、《补充协议》1份、《排期表》33份、《结算确认函》1份及原、被告陈述等在案佐证。上述书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一系列广告发布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予恪守。

就原告主张的广告费。被告辩称原告履行合同存在瑕疵,被告投放的广告应按有效点击数计费,原告通过软件刷广告点击量存在欺诈。对此,本院认为,《执行合同》及《排期表》中广告费的核算均以“CPM”或天数作为计价单位,而《XX广告发布框架合同》中明确“CPM”的含义为“广告主为它的广告显示1,000次所付的费用”,故被告关于应按点击数计费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况且,《执行合同》及《排期表》中均明确被告如对广告投放情况存有异议,应在特定期限前以书面方式向原告提出异议,考虑本案所涉广告系在网络平台投放,相关数据的更新较快,双方当事人更应就此及时核对,故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按期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已按《排期表》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所欠广告费金额,被告辩称已全部结清,因双方互有业务,原告尚欠被告款项,但被告对此并未举证加以证明,也无法向法庭说明业务量及付款金额,相反,原告提交的《排期表》已明确被告的付款金额及期限,2013年2月21日的《结算确认函》对双方2013年的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确认,经本院核算,原告根据《排期表》所载广告费金额及自认已付款金额所计算的欠款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需指出,虽然《XX广告发布框架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为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广告业发票之日起30天内付款,但《执行合同》已将结算条件变更为广告投放结束后30天内付款,《排期表》更明确了每笔广告费的付款期限,故应视为双方已对框架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进行变更。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1,719,125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提出计算标准过高的抗辩。本案中,框架合同及《执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5‰计算。审理中,原告已自行将诉讼请求调整为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该主张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最终不应超过起诉时主张的515,737.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有限公司广告费1,719,125元;

二、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公司违约金(以1,719,125元为本金,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但不超过515,737.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8元,减半收取计12,339元,保全费5,000元,两款合计17,339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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