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限公司的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1元,减半收取计2,290.50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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