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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诉被**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甲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年初签署了《XX代理协议》,就被告委托原告在2011年全年代理销售XX广告事宜作出约定。2011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至3月21日期间为被告在“XX”网站发布网络广告并提供广告投放技术服务,被告应按月向原告支付广告费,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币种下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2月12日制订了《媒介计划表》,对广告位、广告形式、广告规格、排期等内容制定了计划,并如期完成了合同义务。该合同项下款项应付款时间为2011年5月21日。2011年4月,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一份《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至6月24日期间为被告在网站“XX”发布网络广告并提供广告投放技术服务,被告应按月向原告支付广告费,共计1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制订、提交了《媒介计划表》,对代表网站、投放频道、广告形式、广告规格等内容制定了计划,并如期完成了合同义务。该合同项下款项应付款时间为2011年9月10日。上述两份《网络广告发布合同》项下广告费合计1,18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延支付。2011年11月24日,被告员工雷*向原告员工崔*回复的电子邮件及其所附电子表格《XX项目明细-1.xlsx》,确认了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两笔欠款。原告于2012年8月3日、9月19日两次向被告负责人发出要求支付欠款的《律师函》,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广告费1,18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1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8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代理协议》、《网络广告发布合同》(XX)、《网络广告发布合同》(XX)、(2012)XXX字第XXX号《公证书》、2012年8月3日《律师函》、2012年9月19日《律师函》、发票以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乙公司未予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原告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对,证据材料真实,相互关联,印证了原告的陈述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双方所签《XX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应按月与原告进行广告费用的结算,对于每月应付广告费,原告给予被告两个月的账期,即在每月结算后,被告应在两个月之内向原告支付该月广告费。若被告未按期支付,被告应每日按照逾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代理协议》、《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的双方往来电子邮件表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债权清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乙公司应支付原告甲公司广告费人民币1,1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公司应支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1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18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53元,由被**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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