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商)初字第1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沪太路2388号106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A的注册地在上海市虹桥路333号312室,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