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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庞大汽**限公司、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朱**因与被申请人庞大汽**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滦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唐山**民法院申请再审。唐山**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唐民申字第2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恢复对本案(2011)滦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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