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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李*等与张**、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李*、刘**、陆*与被告张**、王**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李*、刘**、陆*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李*、刘**、陆娟诉称,2011年8月22日,被告张**借款,原告提供担保。后张**没有按时还清余款。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决由二被告还款,原告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因二被告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原告等人被法院强制代为履行13100元。而二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等人还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3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王**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被告张**与中国邮政**司东海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海支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70000元,借期12个月。被告张**之妻王**向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其夫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被告张**与刘**、李*、刘**、陆*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该五人组成联保小组,期限2年,任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借款互负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后自2012年6月起,被告张**未按时还款,中国邮**海支行起诉至江苏**法院,经法院判决,张**、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海支行借款本金52812元、利息及逾期罚息;刘**、李*、刘**、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2013年2月20日,因张**、王**逾期未付清,本案原告刘**、李*、刘**、陆*四人各代为归还贷款3275元,共计13100元。后原告刘**、李*、刘**、陆*向被告张**、王**追偿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东**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商初字第0967号]、还款证明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张**、王**未按判决确定的数额及日期归还借款,原告刘**、李*、刘**、陆*作为担保人,代其偿还借款13100元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李*、刘**、陆*代垫款13100元。

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王**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账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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