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汤晓亭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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