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x**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5元,减半后91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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