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5元,减半后91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x**限公司与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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