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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X**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X**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2月5日签订协议书,由被告在珠海销售原告的产品。原告按约发货,货款169,319.98元。扣除应得返利6,851.14元,被告尚欠162,468.84元。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162,468.84元,并承担诉讼费。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下列证据:

1、2001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的分销协议,以证明双方系买卖关系;

2、货物运输单,以证明原告按约发货;

3、增值税发票,以证明被告应付货款金额。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分销协议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生产的各类洗涤用品在广州区域的分销商;产品价格按全国统一的分销商到岸价执行;乙方应在接货车站、码头对货物进行清点,如有短缺、严重破损,应在一周内提供理赔单据给甲方;以每月销售8万元为基数,每月提取1%的费用作乙方专职销售员的奖金;乙方按发票日期10日内付款的,甲方给予销售额2%的奖励,20日内付款的则给予1%的奖励,回款超过20日即取消奖励;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订立后,原告于同年8月、9月委托广州**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向被告发运扇牌洗衣皂(150g×24×5)400箱、蜂花檀香皂(125g×72)500箱、赠品15箱、上海硫磺皂促销装(95g×72)150箱、赠品6箱、扇牌高级洗衣皂(125g×6×12)200箱,并于2001年8月31日、、9月7日、9月19日开具增值税发票三张,合计金额人民币162,468.84元。因被告至今未偿付货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可以认定原告已尽供货之义务,被告理应承担给付相应货款的责任。审理中,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自动放弃答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2,468.84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9元应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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