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盐**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扬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22元、保全费5000元,
合计2002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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