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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有限公司与南京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仪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仪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仪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5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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