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仪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仪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仪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5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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