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银**限公司与扬州正**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银**限公司与被告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银**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