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4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吴**与邹地法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刘**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德市**有限公司与建德**制品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陆**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钟**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叶**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赖**与曹**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身份证号与余**(身份证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