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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4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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