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叶**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