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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配件厂与建德市格*五金工具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官潮电器配件厂与被告建德市格*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官潮电器配件厂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格*五金工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德市官潮电器配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合计726元,由原告建德市官潮电器配件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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