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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叶*民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叶**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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