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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曾**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与被告龚**、曾**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并于2008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u0026lt;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26gt;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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