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邓**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邓**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建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