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周氏纺**力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限公司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98元,减半收取45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20元,合计7919元,由原告吴**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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