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锦**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锦**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6.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06.50元,由原告吴江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