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县诚丰**电器标准件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甘*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6321.7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欠款事实,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盐华能**件厂欠原告海盐**件厂货款206321.76元,由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2197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