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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月29日以在诉讼过程中,其已收到德清县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通知书,且其已进行了债权申报,故本案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嘉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2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62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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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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