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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郁*因与被告徐*发生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郁飞诉称:2005年7月22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货款93277元人民币,于2005年8月20日前付清。欠条出具后,被告陆续归还货款15000元,至今尚有货款78277元仍未付清。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尚欠货款78277元。

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78277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徐*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评判: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所载明之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符合有效证据必备之特性,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曾有坯布买卖的业务关系,截止2005年7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93277元,该款约定于同年8月20日前付清,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到期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1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78277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主体适格,应当确认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277元,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理应恪守信用按约付款,然其未按约支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应支付给原告郁*货款7827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1757元,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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