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盐北团**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8671.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意见,同意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盐北团**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海宁市**限责任公司货款12000元,余款6671.60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到期不付,则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4.60元;
三、本案受理费133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