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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欠款属实,同意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欠原告陈**货款14000元,由被告于2008年1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7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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