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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