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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秦丰水泥厂与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秦丰水泥厂与被告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水泥款8168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意见:欠款属实,具体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欠原告海盐秦丰水泥厂水泥款81682元,由被告于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余款51682元由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欠水泥款余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921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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