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甘*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091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意见:同意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海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之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以被告支付原告60000元结帐,该款由被告于2008年2月3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08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原告起诉主张的余款70915.60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以上付款协议,如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有权就被告第一项中的尚欠余额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另行赔偿原告10000元;
三、原、被告之间就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清结,今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互相追究;
四、本案受理费1459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29.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