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银利五金装璜工程部诉被告张*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8387元,赔偿利息损失2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欠原告海盐银利五金装璜工程部货款68387元,由被告于2008年1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10000元,于2008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20000元,于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35000元,余款3387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的,则原告放弃的货款3387元仍由被告支付,原告并可就尚欠货款余额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5元;
四、本案受理费78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