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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湖州威**设备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湖**械设备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湖州威诺自动化机械设备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8元,由原告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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