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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诉被告金×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07年11月,被告向原告购3种规格的服装,2008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服装数量为10416,每套30元,计货款312480元,被告已给付80000元,尚欠23248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即时给付货款23248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金*于2009年4月17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武**货款190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预收诉讼费4790元,应收1197.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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