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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局与浙江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泥货款1626736.30元和利息损失580912.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意见:具体要求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欠原告浙江三**限公司货款1626736.30元,利息580912.55元,合计2207648.85元,由被告于2008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08年5月31日前支付1126736.30元,余款580912.55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到期未支付的,则由被告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同时原告可就被告尚欠的货款余额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2231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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