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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燕岭与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燕岭诉被告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于2008年2月4日前给付3000元。余款2000元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可于被告逾期付款的次日起就被告未给付部分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还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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