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县武**机电物资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6539.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欠原告海盐县武**机电物资经营部货款6539.7元,由被告于2008年2月29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