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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刘*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时间不长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刘*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不长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女儿出生后被告重男轻女,对原告母女不履行扶养照顾的义务,女儿出生后原告一直带孩子在娘家居住,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共同财产有在保定的房一套。要求与被告刘*乙离婚,女孩刘*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刘*甲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和二证人的书面证言。

被告辩称

被告刘*乙辩称,我没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我们两个人的感情一直很好,就是因为家庭琐事和家里老人的事。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子和一张存折,房子我父母掏了12万,剩下的我们掏的,付了首付。不同意离婚。

被告刘*乙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刘**,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支持婚姻自由,但也反对草率离婚,原告刘*甲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要求与被告刘*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本着对家庭和社会负责的态度,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实现真正和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刘*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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