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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被告婚后生性多疑,双方经常为此发生纠纷。2015年9月26日被告当众辱骂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诉求离婚,依法应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对此未能举证,故对其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基于离婚才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亦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宋*与被告高*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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