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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宋**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被告宋*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生性多疑,从不叫原告独自出门。2015年被告查看原告手机通讯记录及短信,在查看无果的情况下大吵大闹并以自杀威胁原告,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宋*乙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提出离婚主张的一方,依法应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对此未能举证,故对其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宋**与被告宋*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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