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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