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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