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程*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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