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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1998年2月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于1998年2月25日生育长女陈*,2008年11月19日生育次女陈*。

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

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存在。

四、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无。

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晋B61260半挂牵引车一辆,晋BT667挂挂车一辆(二托三)。

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无。

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欠马小*10000元(西山北长峪村)。欠张**124600元,其中60000债务由利息(蔡家峪乡山神庙村)。欠李**20600元(东青园)。欠王**5000元(东青园)。朱**7000元(蔡家峪乡山神庙村)。耿*花12400元,2014年2月4日,当时约定月利息是2分(西罗村)。张**9500元(易州镇厂东关村)。欠邢**100000元(蔡家峪乡蔡家峪村)。以上债务原告都认可。

八、属于夫妻共同所属债权情况:闫**欠原、被告10000元。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陈**原告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十、被告答辩意见:陈某某诉与我没有夫妻感情与事实不符。我和陈某某结婚以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如陈某某所述,我们婚后,购买了一辆运输车从事运输业务,日子过得不错。我们还生育了两个女儿。我们这原本很好的婚姻和家庭,是源于陈某某有了第三者才被破坏的。近几年,陈某某在外搞业务,与别的女人同居。据陈某某说,那个女人已经怀孕了。陈某某是在无法处理与那个女人关系的情况下才提出与我离婚。我一个家庭妇女,带着两个孩子,含辛茹苦地为他过日子,他竟然还提出离婚,从法律和道德上讲,都是说不过去的。我情愿原谅他,希望他好好的和我生活。我和两个孩子都盼着他早日回到我们身边。总之,我不同意和他离婚,望人民法院为我们做和好的工作。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一起共同生活近十七年之久,婚后于1998年2月25日生育长女陈*,2008年11月19日生育次女陈*,说明原、被告已经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和睦相处。为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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